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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近有这样一起武汉离婚纠纷,一位女士找到我,咨询离婚纠纷的问题,她问了我这样一个问题,这套房子明明是夫妻共同财产啊?我现在真的不能分到这套房子吗?这个期限过了吗?
在我仔细询问后得知,这位女士是在2015年与前夫离婚的。当时她并没有咨询律师,而是自己在网上下载了一个简单的离婚协议模板,并且为了图方便,并没有处理财产,只处理了离婚问题。如今他们已经离婚多年,两人都形同陌路了,那套未分割的房子升值了不少。直到有一天,她突然发现,这个房屋虽然登记在她前夫名下,但由于房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,这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,她应该可以主张分割啊。谁知道,她信心满满地咨询了一圈,却被其他律师告知这个纠纷已经过了诉讼时效——也就是说,就算这套房子确实有她的份额,她也不能提起分割诉讼了。
目前关于离婚后财产纠纷的诉讼时效规定其实比较复杂,诉讼时效还是要根据案情谨慎讨论。下面是几种关于“期限”的规定:
第一,请求再次分割财产的是两年的诉讼时效。
如果离婚后发现另外一方存在恶意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,可以请求法院重新分割。这一条规定在离婚后财产纠纷中运用较多,也导致许多法律工作者产生“惯性思维”,认为涉及离婚后再次分割共有财产的诉讼时效都是两年,所以也就出现了故事里的当事人四处碰壁的情景。
这里我们讨论的是在离婚一方出于恶意“隐藏、转移、变卖、毁损夫妻共同财产”,但是故事里的女士与丈夫都知道这一房屋的存在,并且是在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暂时不分割房屋。因此也就不适用“两年诉讼时效”的规定了。
第二,请求撤销离婚协议的是一年的诉讼时效。
如果是双方是协议离婚的,在此后一年之内想反悔的,人民法院是可以受理的。经过审理后,并没有发现不公平的情形的,应该驳回诉讼请求。也就是说,要适用一年的诉讼时效,必须是对已经生效的离婚协议中的内容反悔,而且还必须证明订立协议时另一方存在欺诈和胁迫的行为,人民法院才会支持你的请求。这样看来,一年的诉讼时效规定同样不能适用故事中的情形。实践中,离婚协议较难推翻,因为,证明签订时存在欺诈和胁迫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。